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国家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审计的事项,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