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工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工作。县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授权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办理。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即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