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二条有效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应当组成不少于两人的审计组,根据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方案。在进行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