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文物商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文物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