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拍摄单位或者活动举办单位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拍摄或者利用文物保护单位的,由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非法录制品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