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文物流通和利用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未经审核或者超出核准范围销售、拍卖文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