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