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五条有效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当,有权提出意见;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用人单位应当将重新处理的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