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一条有效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