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四)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