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九条有效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