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盐业工作。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盐业市场的管理和稽查工作;市、县盐业管理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盐业市场的管理和稽查工作。卫生、工商、公安、交通、地矿、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