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生产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盐,制作食品、副食品用盐和畜牧、渔业用盐。

其他工业用盐包括制革、冶金、印染、制冰冷藏、医药、玻璃、陶瓷、炸药、机械加工、锅炉软水和清洗等工业用盐。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