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市、县盐业公司应当将食盐分装成小包装,并加贴国家指定的碘盐防伪标志。小包装物上应当注明盐的种类、含碘量、重量、分装日期、产品标准号、保管方法、使用说明、分装单位名称等。食盐小包装物由自治区盐业公司按照标准定点生产,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销售食盐小包装物或防伪标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