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食盐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和规定渠道购进食盐,并在规定的销售区域内销售食盐。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时,应当索取加碘合格证明;并对购进的食盐进行检验,合格的方可批发销售。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从当地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代批发点购进食盐。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