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做好食盐储备工作,保持不低于年批发量四分之一库存,保障供应,不得脱销。

食盐零售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小包装食盐的供应,做到不脱销。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