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食盐零售实行零售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所在地盐业管理分支机构核发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盐零售业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