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自治区内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所;

(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五)具备食盐质量检测的简易手段。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