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自治区内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所;(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五)具备食盐质量检测的简易手段。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