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销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市、县盐业管理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向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盐批发业务。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市、县盐业管理分支机构应当指定食盐代批发点,经营食盐代批发业务。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