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市、县盐业管理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向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市、县盐业管理分支机构应当指定食盐代批发点,经营食盐代批发业务。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