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食盐的运输、储存应当做到防潮、防晒、安全和卫生,并设有明显标志,与工业盐、非碘盐分库或分垛存放。禁止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的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