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授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交通、工商、税务、物价、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