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做出吊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