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因执法人员的过错,给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