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