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关工商行政、物价、税务等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