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乘客或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或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或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二)小公共汽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串线、甩客或强行拉客、超载的;(三)不按规定使用顶灯等客运服务设施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