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车辆不整洁卫生的;(二)营运中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或携带不全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