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被吊销客运资格证件的,满三年后方可再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业务。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