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经营者需停业、歇业或变更注册项目的,应提前15日报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停业、歇业或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