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每年对客运资格证件审验一次,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营运。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