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热用户违反供用热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可按欠费总额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得超过本金。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