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供热单位擅自处置热源和供热共用管网的产权和经营权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