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不将供热增容费纳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供热单位将供热增容费挪做它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挪用金额二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