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一)至(五)项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