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一)至(五)项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