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擅自推迟或停止供热达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供热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通知热用户,热用户可以免缴停暖天数二倍的采暖费。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