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擅自变更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供热单位擅自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逾期仍不恢复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单位管理,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