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签订供热入网协议或者未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接入供热管网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入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