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住宅未实行分户计量、温度控制的,不得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并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供热改造工程总造价二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