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住宅未实行分户计量、温度控制的,不得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并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供热改造工程总造价二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