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供热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