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按照规划建设的供热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者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需在当年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