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控制线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生态控制线管理情况。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对生态控制线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