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控制线内各项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将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考核体系进行考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现场核查、分析报告等制度。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