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保障生态控制线内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