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控制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导生态控制线内的村庄按照提升生态价值、传承传统文化的原则,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改造升级,注重延续村庄风貌特色。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