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控制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态控制线内既有项目,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限期解决的原则进行处置。本条例施行前的既有合法项目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可以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或者按照原规划继续建设;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通过整改、改变用途或者依法置换等方式解决。确定保留的项目,不得扩建;确需改建的,应当按照新增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属于违法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