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生态发展区内建设项目: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二)生态农业、生态旅游项目;

(三)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