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控制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生态发展区内建设项目:(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二)生态农业、生态旅游项目;(三)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