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生态底线区内建设项目:

(一)以生态保护、景观绿化为主的必要的配套设施;

(二)符合规划要求、确有必要并经依法批准的农业、林业以及大众体育健身设施;

(三)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穿越或者布置在其中的公用设施;

(四)工矿废弃地、开山塘口等生态修复整治;

(五)应急抢险救灾设施。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