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控制与保护第十三条有效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生态底线区内建设项目:(一)以生态保护、景观绿化为主的必要的配套设施;(二)符合规划要求、确有必要并经依法批准的农业、林业以及大众体育健身设施;(三)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穿越或者布置在其中的公用设施;(四)工矿废弃地、开山塘口等生态修复整治;(五)应急抢险救灾设施。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