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划定与调整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生态控制线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识。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