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忻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文化(文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他各类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