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忻城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